中共福建工程学院委员会严格执行党内组织生活暂行规定
发布者:机关党委发布时间:2017-04-06浏览次数:294

       

中共福建工程学院委员会严格执行

党内组织生活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落实《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功能,教育引导广大党员自觉守纪律、讲规矩,以严的标准、严的要求、严的措施推动党内组织生活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根据省委《关于进一步严格党内组织生活的指导意见》(闽委办发〔2015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增强党内组织生活的政治性、严肃性、实效性。

突出政治性。要紧紧围绕中央和省委以及校党委的中心任务,围绕党组织自身建设,围绕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作用,组织党员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党章、党规,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时事政治,学习党的历史,继承党的优良传统,引导党员增强党性观念、政治觉悟和党员意识,防止党内组织生活庸俗化、随意化、平淡化。

增强严肃性。要通过严肃认真的党内组织生活,引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对无故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党员,视情节轻重进行谈话提醒、警示告诫、限期整改等处置。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对执行制度不力、或监督不到位的党组织,要严格追究责任,努力增强组织生活的原则性和严肃性,切实解决一些党内组织生活不经常、不认真、不严肃的问题。

提升实效性。要针对不同领域党组织的实际情况,根据教职工党员、合作办学单位党员、学生党员以及年老体弱、离退休党员的现实需求和实际情况,不断改进和创新组织生活内容和形式,切实增强组织生活的针对性、实效性。对外出访学进修的教职员工和实习实训、交流学习的学生等群体中的流动党员,实行党员党组织关系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的办法,督促他们积极参加流入地(单位)党组织的组织生活。二级单位党委和有关党支部要认真做好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工作,提醒毕业生党员要及时转出党员组织关系,同时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话、手机短信、微信、QQ、易班、邮件等载体,督促他们抓紧时间尽快落好党员组织关系。

第三条要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党员每月要自觉、按时、足额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党支部每月要认真做好党费收缴、登记和管理工作。各二级单位党委须于每年315日前、615日前915日前1215日前,分别将当年当季度收缴的党费及时上缴到学校计划财务处,并于当年6月底、12月底前就每半年党费收支情况以恰当形式在本党委各支部进行党内公示。

第四条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基层党支部要紧紧围绕坚定理想信念、解决“总开关”问题,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党课,定期组织党员开展支部活动。

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3个月召开1次,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党支部每年组织党员听1-2次党课,学校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上党课。

积极探索开展体验式、开放式、互动式组织生活,推行“微型党课”、“党员e家”、“户外视频党校”、“开放式大讲堂”、集体学习与参加志愿活动相结合等做法,切实增强“三会一课”的吸引力和实效性。

第五条兼顾过程与成效,提高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质量。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1次,一般安排在当年第四季度至次年2月。会前要采取“群众提、自己找、上级点、相互帮”的方法,查找党性党风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照检查材料要开门见山、直奔主题,剖析深刻、触及灵魂。民主生活会上要以整风的精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坦诚相见、畅所欲言,既解决实际问题,又解决思想问题,防止形式化、庸俗化、简单化的不良倾向,使党员领导干部普遍受到严格的党内生活锻炼,达到“团结-批评-团结”的目的。会后要针对民主生活会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列出整改清单,限时加以解决。

各二级单位党委召开民主生活会前要报告校党委组织部。民主生活会后5个工作日内,要将民主生活会专题总结材料和党员领导干部个人的党性分析材料(或发言提纲)报校党委组织部。

第六条定期组织开好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每半年召开1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上半年一般安排在56月份,下半年一般安排在1112月份,也可与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安排时间相邻近。

组织生活会前要扎实做好会前准备,深入学习、广泛谈心、认真撰写对照检查材料。每次会议要突出主题,紧密联系党员和工作实际,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既解决实际问题,又解决思想问题,克服和纠正只谈工作不谈思想,只讲成绩不讲缺点,以及就事论事、敷衍了事的做法。

第七条严格贯彻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学校中层以上党员领导干部除必须参加所属党委的民主生活会外,还必须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因故不能参加组织生活的,本人要向所在党支部(党小组)请假。对未按规定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的,本级党委和校党委组织部要约谈提醒,视情况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第八条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组织和党员活动,增强活动实效。各二级单位党委结合有关纪念日节点以及本单位实际,每月相对固定一天作为党员活动日,集中组织基层党支部开展党员活动。党组织和党员活动要突出党内生活的政治性,深化理想信念、党的优良传统、“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强化党章和党的方针政策的学习,开展志愿服务、党员义工等活动,可采取集中学习、举办培训班、举行报告会、组织专题研讨、参观党性教育基地、警示教育等形式,传播正能量,增强党性锻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支部党员大会、党小组会、组织生活会和党课可安排在党员活动日进行。

第九条认真抓好党内谈心谈话。每年,各级党组织负责人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与普通党员开展谈心谈话至少2次,一般上、下半年至少1次。要针对不同谈心谈话对象,选好“话题”,突出重点,真正达到交流思想、加强了解、加深理解、消除误解的目的,疏导不良情绪,增进党内团结。党员要定期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对党员遇到的实际困难,党组织要真情关怀,帮助解决具体问题。

第十条进一步完善党性定期分析和民主评议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和民主评议党员在支部年度组织生活会上进行,原则上每年1次,一般安排在年底或次年初。民主评议主要按照学习动员、党员自评、党员互评、组织评定、表彰和处理等程序进行,重点评议党员思想表现、工作作风、遵守纪律、履行职责、发挥作用、道德品质等。要强化结果运用,将党性分析和民主评议结果作为党内表彰和不合格党员处置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切实加强对党内组织生活的组织领导,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坚持领导带头示范,切实加强督促检查。

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各二级单位党委要把严格党内组织生活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要结合工作实际做好本规定的具体实施,认真指导安排所属下级党组织开展党内组织生活。二级单位党委书记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班子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要认真组织制定党内组织生活年度和阶段性工作计划,确定组织生活的内容、形式,提出组织生活的要求,提前通知党员做好参加组织生活的准备,切实保证党内各项组织生活制度在基层各级党组织中得到严格执行。

各级党组织开展党内组织生活的情况应及时记录在专门的工作手册中。

坚持领导带头示范。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党内组织生活,带头交流思想,诚恳听取群众意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模范执行党支部通过的各项决议,引导和带动其他党员认真参加组织生活。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要作为年度述职、干部述职的一项重要内容。

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各二级单位党委每半年要对所属下级党组织的组织生活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要在党内一定范围进行通报,并于每年暑假、寒假前分别将本单位上、下半年落实党内组织生活情况书面报送校党委组织部。校党委每年对各二级单位党委落实党内组织生活情况进行检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组织生活不健全,执行制度不规范,组织生活质量不高或简单化、娱乐化的党组织,要责令限期整改。对党内组织生活不正常的党组织和无故不参加党内组织生活的党员,不得作为党内表彰对象。

第十二条各二级单位党委每月须填报一次本级党委和所属下级党组织党内活动情况月报表(报表另附),并于每月底将月报表电子版发送至校党委组织部邮箱:zzb@fjut.edu.cn

第十三条本暂行规定自201711日起施行,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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