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院机关委〔2016〕24号
关于做好机关党委委员选举工作的通知
机关各党支部: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和《关于做好二级单位党委选举工作的通知》(闽工院委〔2016〕5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机关党委研究,决定开展机关党委委员选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16年11月
二、主要任务
选举产生机关党委委员
三、委员会的组成与条件
1、经校党委批准,机关党委设委员7名,其中书记1名,副书记1名,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统战委员、青年委员各1名。纪检委员要由专人担任,人选应从机关中层干部以外的党员中产生,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人、财、物的同志不能担任。
2、当选委员要求具有三年以上党龄,作风民主,善于团结同志,德才表现突出,履行委员职责能力强,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除纪检委员外,其他委员候选人原则上从支部书记(在职)中产生。
四、主要程序和步骤
选举工作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进行,分为六个环节:
1、开展党员教育。以党支部为单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了解选举工作程序和纪律要求等,确保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2、酝酿和推荐机关党委委员候选人及党员代表候选人。各党支部根据机关党委委员候选人的条件和名额,组织党员认真讨论酝酿推荐,注意班子的合理结构,提出委员候选人初步预备人选9名(委员候选人为党员代表的当然人选);同时,各党支部在党员酝酿提名的基础上,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按照多于代表应选人数20%以上的差额比例提出本支部党员代表候选人名单,并报机关党委审查。
3、在各党支部酝酿推荐的基础上,机关党委根据多数党支部和多数党员的意见,结合班子的合理结构,研究提出9名委员候选人初步预备人选;机关党员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对各支部党员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机关党委审议通过各支部党员代表候选人名单。
4、机关党委将9名委员候选人初步预备人选名单返回各党支部征求意见,各党支部根据机关党委的批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本支部党员代表,报机关党委审批。
5、机关党委研究提出9名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报校党委审批。
6、选举实施。机关党委根据校党委的批复通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委员人选。机关党委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无记名投票等额选举书记、副书记,并进行委员分工。选举情况和选举结果报校党委。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本次选举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党支部要高度重视,党支部书记要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格按照要求和规定程序,精心组织,做好协调工作和信息沟通,保证选举工作顺利完成。
2、坚持标准。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群众信得过的同志推选出来,进一步优化机关党委的领导班子结构。
3、严肃纪律。在选举中要对党员进行党性教育,既要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又要教育党员遵守选举纪律,坚持民主集中制,严禁非组织行为。
请各党支部充分考虑候选人年龄、性别、所在部门等因素,充分酝酿后,召开支部大会推选候选人预备人选9名,并于11月11日(星期五)之前将机关党委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推荐名单、党员代表候选人名单报送机关党委。
附件:
1、机关党委选举工作具体安排
2、机关党委现任委员、所属党支部书记(在职)简况表
3、各党支部党员代表名额
4、机关党委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推荐名单报送表
5、党员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报送表
6、党员代表名单报送表
中共福建工程学院机关委员会
2016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