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工程学院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者:机关党委发布时间:2018-01-18浏览次数:361


  

闽工院委〔20183

  

关于印发《福建工程学院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党委:

    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将《福建工程学院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福建工程学院委员会

                                          2018年1月11

  

  

福建工程学院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规定如下。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在职的教职工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为基准,扣除其相对应的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作为每月党费计算的基数。即:计算基数=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津贴+生活补贴-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每月党费计算的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按0.5%的比例收取;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按1%的比例收取;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按1.5%的比例收取;10000元以上者,按2%的比例收取。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1)。

第二条 离退休党员,以基本离退休费为计算基数。每月党费计算的基数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的比例收取,5000元以上的按1%的比例收取。

第三条学生党员(含研究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四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党费计算基数。

第五条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二级单位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名单需报组织部备案。

第六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的当月起交纳党费。

第七条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交中央。具体办法是:各二级单位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校党委组织部,逐级上交至中央组织部,由中央组织部出具收据。

第八条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足额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九条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以当年1月份工资为依据,二级单位党委根据基数核定本单位党员的月交纳党费数额,并填写《二级单位党委党员党费缴纳信息登记表》(附件2,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初核定后,年内一般不再作出调整。新入职教职工党员的月交纳党费数额以入职第一个月的工资为核算基数,根据组织关系介绍信中注明的党费缴交时限交纳党费。各二级单位党委每季度(分别于36912月)集中向校计财处上缴党费,存入指定账户(需在缴存单上注明缴存单位和缴交季度),各单位凭银行党费缴存单和《二级单位党委XX年第XX季度上缴党费清单》(附件3)到学校财务处开具党费缴交收据。各单位在每年6月、12月分别上报上、下半年党费收缴情况,同时将本单位季度上缴党费清单和财务处开具的党费缴交收据复印件交至组织部存档。

二、党费使用

第十条使用党费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做到有计划、合理使用,充分发挥党费使用效能。

第十一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教育培训。包括教育培训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党员和基层党务工作者等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和讲解费等。(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3)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等。(4)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5)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6)党内表彰所需费用。指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7)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8)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十二条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符合党费使用范围的项目,一律不准在党费中开支。

第十三条党费使用必须坚持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按照审批权限,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和手续。下拨至各二级单位党委的党费使用由二级单位党委书记审批。学校代管部分的党费使用,由校党委组织部部长审批。金额超过5万元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党费使用必须集体讨论决定,并有相应的会议记录。

第十四条开展党建活动,应当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组织。

三、党费管理

第十五条全校党费由校党委组织部代校党委统一管理,具体财务工作由校计划财务处负责代管。党费管理单立账户,专款专用。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各二级单位党委应由专人负责党费管理工作,要妥善管理好党费清单、党费收据等有关资料,避免出现遗失、被盗等现象。人员工作变动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好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在职教职工党员和学生党员收缴的党费,按30%的规定比例上缴省委教育工委,30%学校留存,40%回拨各二级单位党委。离退休党员缴纳的党费,除30%上缴省委教育工委外,其余70%全额回拨,作为离退休党组织的活动经费。

第十八条党支部要指定专人负责收缴党费,认真填写《党员党费交纳登记本》及《党费证》。党支部定期将党员交纳的党费上交给各二级单位党委的党费管理人员,二级单位党委向党支部收缴党费应开具《党费收缴收据》,并做好登记工作。校计划财务处党费收款收据的存根,作为校党费收缴汇总的原始记录备查。需使用党费购置的固定资产,按照学校相关资产采购、入账和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每年年初,负责党费管理的人员要列出上一年度党费收缴、开支的详细清单,并按管理权限上报备案。各二级单位党委应将上一年度党费收缴、开支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校党委组织部负责管理全校党费的人员应向部务会议报告代管学校党费收缴、开支情况,并向各二级单位党委进行通报。校党委组织部定期对各单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附件:1.党费计算方法

2.闽工院委(2018)3附2.xls

3.闽工院委(2018)3附3.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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